34歲男商人與前上司兼女友同居4年後,女友去年5月另結新歡,男商人分手後同月月底早上被指擅闖前女友住所,強姦前女友,被告當日被捕,警誡下稱「我係有同佢搞嘢,但我冇強姦佢」。男商人早前否認1項強姦罪受審,7男陪審團今午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不足一小時後,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脫。事主盤問下曾透露,在本案前曾報警稱遭被告毆打及強姦,後來證據不足因而銷案。

控方指被告分手後上門強姦

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,現年34歲被告朱江北2019年11月認識現年33歲事主X,翌年2月起成為情侶並同居。去年4月事主購入葵涌iCITY單位,同月認識男子A,翌月發展成情侶。事主同月21日向被告提出分手,被告同意。事主4日後通知被告上門收拾個人物品,被告要求事主在場,指有事商談,事主有所擔憂,報警要求警員陪同,被告最終離開單位,並承諾以後不再聯絡事主。

翌日早上7時半左右,事主睡夢中聞到異樣,張開眼發現被告全身赤裸,向床上走來。被告取去事主電話,捉住事主雙手,壓在床上,揚言「呢次係我哋最後一次性交,之後我就會走㗎喇」。事主拒絕,警告指強姦罪行嚴重。被告回應「我死都唔怕,唔驚」,遂脫去事主內褲,強姦事主,事主反抗不果。

辯方稱被告要求性交事主沒拒絕

事後被告如廁時,事主伺機逃去,惟未及電梯已遭被告拉回單位,被告用手拍打事主大腿。早上9時許,被告稱「唔再搞喇,我哋瞓覺喇」,事主其後悄悄向男友發訊求救,指被告正身處住所內。男友到場時,看見被告開門,全身赤裸,男友即時帶走事主並報警。警員下午近1時到場,被告警誡下承認在事主同意下性交。

辯方盤問事主時曾指出,被告案發時要求性交,事主回應指打算睡覺,亦沒有斥責被告,後來2人接吻,事主為被告手淫,辯方指事主自願與被告性交,事主一概否認。事主又透露在本案前曾報警稱遭被告毆打及強姦,後來證據不足因而銷案。

案件編號:HCCC92/2025
法庭記者:陳子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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